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机制砂承包转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机制砂承包转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砂资源管理办法?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机制砂承包转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机制砂承包转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所有河砂(库砂)、地砂、山砂、河卵石以及卵石、矿石等制成的机制砂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是指从事开采、机制、筛洗和销售砂石资源等行为。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凡在江山市域范围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市资规局依托砂石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砂石资源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砂石资源的规划、开发、监管、违法处置等日常工作。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治沙的,在投资阶段依法免征有关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治理协议,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治理任务完成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的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继续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出台了五项优惠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财税支持力度。自治区及市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地方财政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力度,每年投入要列入财政预算,增加的投入不低于财政年度增长幅度。允许治沙权利人依法以林地、林木、草原使用权作抵押,申请治沙贷款。
二是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目前,宁夏全区还有近800万亩幼林未列入公益林补偿范围。根据生态区位和保护重点,有100万亩将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有700万亩要纳入自治区和市县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每年补偿的管护面积不少于100万亩。补偿经费实行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一比一配套的办法使用,共同承担,分期分批列入自治区和市县财政预算。
三是实行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恢复造林制度。自治区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用于在建项目区的绿化,实行“谁占地、谁缴费、谁恢复、谁使用”的办法。
四是建立矿产、水资源开采提取森林生态补偿金制度。自治区将依照“谁开采、谁补偿、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建立森林生态补偿金制度,由开采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矿产品和水资源采掘数量,定期交缴森林生态补偿金。
五是建立多元化投入防沙治沙工作新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防沙治沙事业和发展沙产业,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等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工作的氛围。任何企业和个人在承包荒沙荒地中,承包期可以延长到70年不变。对其承包经营的治沙项目和沙产业项目,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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